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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處裡 我要訴請離婚,衷心感謝您撥冗幫助

緊急處裡 我要訴請離婚,衷心感謝您撥冗幫助

我要訴請離婚,自行翻書後不確定該用哪個條文才正確,又不知道如何擬狀,是不是家事法庭就可以訴請離婚?家事法庭費用是多少?我住新莊市,離哪個最近?聽說上法院要先繳裁判費?如何計算?是否可以以下述點訴請離婚?若有誤請幫我修正,擬狀,狀子是否可以網路下載,內容用電腦打字再寄出?需要附上什麼證明嗎?

我們認識八年,結婚一年半,婚前沒有性行為,婚後我想趕快有孩子,一方面,雇主不用新婚要生育的員工,一直沒工作

結婚時他43,我37,我能體會公婆保護兒子心切,但是人跟人之間的誠心對待也粉重要阿,難道我要帶著原罪(離婚過)一直被鄙視,且從頭到尾我不曾矇騙過,婚後才知道老公有B肝,已經纖維化再來會變成肝硬化,且有嚴重陽痿,婆婆聽信旁人讒言,兩次矇騙著我,將老公積蓄轉走,擅改保險收益人.............. 他們既不誠意也不老實。自己像個外人,就連到外面聚餐吃飯也不會邀我同去。我懷孕時還說小孩不是老公的。我崩潰,在連續劇裡看的到的戲碼在我身上演著,我無法再生活下去
ㄧ無法治癒又會傳染的B肝
婚前我要求他做健康檢查他說他的身體沒有問題,粉健康,婚後就醫時,醫生說不會硬的情形多久?他推算約三到四年(結婚至今一年半)
但是,有ㄧ陣子靠醫生開立的威爾剛跟藥劑,受孕,但是三個月時還是沒有心跳,進行人工流產
三蓄意脫產,脫產分配
兩次矇騙著我,老公跟家人把到期定存,轉走
四撤銷婚姻
婚姻無效
侵權,損害賠償,贍養費

註42我ㄉ戶籍是不是已經遷出去否則為什麼沒有我ㄉ選票?
我說沒有我ㄉ選票?...................
我去警局報案ㄌ,我公公才鬆口老公有B肝,已經纖維化再來會變成肝硬化,會傳染給配偶,怎麼都沒來做每半年追蹤?
答不會硬的情形多久?他推算約三到四年(結婚至今一年半)
但是,有ㄧ陣子靠醫生開立的威爾剛跟藥劑,受孕,但是三個月時還是沒有心跳,進行人工流產

依民法1020-1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以您之情況
可聲請法院撤銷或約定為分別財產制解決。
並不構成重大事由。

四撤銷婚姻
婚姻無效

民法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舊第982條(目前仍適用儀式婚)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983條(近親結婚之限制)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除非您可舉證婚姻無效的事由( 結婚時無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近親結婚之限制,重婚),
否則怎能主張婚姻無效呢?

侵權,損害賠償,贍養費

此是法院裁判離婚後之問題,
未判決離婚前不予探討。

如想離婚可與對方商量,兩願離婚較簡單,
若上法院 ,對簿公堂, 依您所述情形, 想獲法官之認同 ,似乎較難,
雙方好好溝通, 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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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接到你的來信.在信上我也講述的一些細節.
本人也很了解你目前的處境.但是我還是必須說
你不可以提出離婚訴訟.還有不可以簽離婚同意書.
因為那你最後的保障.法律是保障夫妻婚姻的
所以你一但離婚什麼都沒有的.還有我在信上也有敘述
你即時去提出告訴.仍然會敗訴而歸
所以本人給予你最好的建議是
一 用你的愛心感化你丈夫的良知.畢竟交往八年.結婚一年半.多少會被你感動的.盡量不要輿你丈夫起衝突
二 收集證據.清查你丈夫的個人資產..在法律上你仍然屬於元配.所以你仍然可以管理丈夫的財產.看你丈夫有多少財產被不當贈輿.去查國稅局.地政事務所.銀行帳戶或是郵局的存款.日後用法律追討丈夫不當贈輿款項
三 如果丈夫名下財產已經被贈輿.仍然可以用法律追討.不過要盡快.你先準備好證據.銀行的戶口.還有款項的流向.你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裡面義務律師協商如何提出告訴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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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層面請你思索一下,第一.就法律面而言,B型肝炎是否為重大不治之惡疾,在醫學界及法律間是有爭議的
所以證據力的關係就益顯重要了...(是否可提出你先生的病歷資料),或者以重大事由而導致無法相處等原因來提出了......

第二就社會倫理而言,我相信你們從交往的時間進而結婚,也有很深的感情基礎了,夫妻是相知相惜,相互扶持的,誰也不想有這樣的疾病啊.....至於妳先生.婆婆的舉止,甚至於財產上的轉移....這些都是你應有的權利,該爭取的,放手去爭取吧~~~~

以上是我的建議,希望能幫的上妳...若還有不懂歡迎你再來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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