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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離婚,但我先生不肯出面 我該怎麼辦?

我想離婚,但我先生不肯出面 我該怎麼辦?

我先生從結婚以後就不去工作 家裡的中擔全落在我的身上,現在我挺著八個多月大的肚子還是要每天上班就算了,他卻丟下我自己搬出去什麼也沒有留下,電話也無法聯絡到人,現在只能靠傳簡訊給他 請他出面跟我辦理離婚..

他口頭上答應,卻怎麼也不肯出面!打電話都不接,如果他一直這樣下去,我們是不是離不成婚?有什麼辦法可以幫幫我?


他搬出去不在家,就算法院發出傳票也是寄到家裡,可是家裡的人都聯絡不上他ㄟ...他刻意不接我們的電話..這樣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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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離婚的婦女並不是特例,這些女人的處境是父權社會下的時代產物,同樣的劇碼,每天都在個別家庭中上演著。當我們面對婚姻、家庭內所隱含的各種權利不均、不公佈意的婚姻現狀,我們必須正是男女不同的社會處境,對婚姻家庭的不同想像。
  在台灣,人們循著這會禮俗、文化環境、甚至父母期望、同儕壓力而結婚。一旦進入婚姻,問題便接續而來。對女人而言,最大的問題根源來自於法律規範的不公平,當女人進入婚姻,她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立即喪失,成為夫的附屬品,不具有住所、姓氏、財產、子女監護的自由權,更荒謬的是,女人聯主動結束這種附庸關係的權利也沒有。

  先生外遇、婚姻暴力、精神虐待、不顧家,稱這家的重擔的婦女,再也不勝負荷了,這些飽嚐婚姻苦果的婦女,也並非一開始就想要離婚,她們也曾眷戀愛情的甜蜜;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一心巴望先生改變,有回頭的一天。當她克服了心理的痛苦,決定離婚時,她才發現她已陷入離不了婚的困境中。在一切講求實質證據的司法系統下,想要裁判離婚,就必須符合法定要件,蒐集足夠的證據。要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要件,就要有六個月內的驗傷單;要告先生與人通姦,還必須會同管區警察抓姦在床。這種種不容易取的的證據,只說明了一個事實;現行法律是父權的幫兇,阻止女人逃離家門。

  女人決定離婚、決定逃家,是女人決定離開深陷其中的絕境,讓自己走出一條生路。

-離婚方式-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兩院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

(1)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試紙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一0四九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一0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一0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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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出面 那乾脆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即可

他不出面 總不能就拖著吧 還自己搬出去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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