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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答應離婚,郤反悔,但有電話錄音

對方答應離婚,郤反悔,但有電話錄音

與對方電話談離婚,對方答應,並答應月底回台處離婚事宜,交還我在大陸的個人用品,但郤後悔了,因為對方每次都不守信用,所以,為了怕他反悔,所以有錄音,從一開始談判到對方答應的過程都有錄下來,請問我可不可以這分錄音,申請法院判定離婚呢...


婚前我的薪水四萬多元,婚後在公公的公司幫忙,一個月領一萬多元,

他沒拿錢給過我,到大陸工作之後就不打電話回家也不接我打的電話,問他為什麼,他只說他不爽,

我想這就有問題了吧,我沒有錢可以找外遇的證據,只想趕快讓生活繼續,請給我您的意見,告訴我要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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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兩願離婚)一定要雙方戶政事務所登記,否則即使寫一萬張離婚協議書或錄萬次的的音,都是白費的。


女人決定離婚、決定逃家,是女人決定離開深陷其中的絕境,讓自己走出一條生路。
-離婚方式-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兩院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
(1)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一0四九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一0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要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時,法律訂定了11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11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
,但婚又非離不可,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0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已打關係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所以啦!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在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蒐集證據事打官司之首要行為,不論官司結果為何,要記住!有耕耘才會有收穫,如果沒有耕耘那將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結果。
  判決婚並不是一告了之後,法院就當然判決二人離婚。是不適合於法條的規範集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法有辦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花掉多少時間?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或一些莫須有之罪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這樣的漫漫長路事艱辛的,必須先有一番認知,也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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