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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辦理離婚
s4sgwzqyj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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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6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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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辦理離婚
我市大陸新娘 拿到身分證 在大陸也沒戶籍 和老公不合 已走到離婚的 地步 又不知要到哪辦離婚 想請問是不是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就可以了 還是要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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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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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1148s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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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6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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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有說明:你老公是否也想要離婚呢?你和你老公的條件是不是談得攏可以達到協議離婚嗎?還有你們有未成年子女嗎?其實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到你們如何走上成功的離婚之路的。
首先要向你說明的是,你們如果不能經由協議方式兩願離婚,而又一定要離婚的話,就只有走上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了。
由於你已經拿到了國民身分證,在國內已有戶籍,所以你已不再是大陸新娘,而與本地國人享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若你和你老公能平和的達到離婚協議,把孩子的監護權,扶養費如何支付,探視權如何行使談清楚、寫明白在離婚協議書上,一式三分以上由你們和兩位成年的證人親自簽名用印後你們夫妻帶著併同你們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和印章一同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換發的身分證即算完成兩願協議離婚程序了。
若你們條件談不攏,無法達成協議離婚,而又一定要離婚,那麼你們就只有走上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一途,你們所談不攏的條件就交由法院協商或仲裁了。
要訴請離婚有民法 1052條的法定要件,而你們需負舉證責任,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你們若有未成年子女,而監護權與扶養費等的問題若沒有共識而談不攏的話,也可以一併提請法院仲裁,法院會先經家事協商程序調解,調解不成時即會由法官審酌相關資料與參酌相關法定要件依法裁決,並以法院的確定裁判結果具有強制公權力。
若經法院判准離婚,待取得法院裁判書與確定證明書(其確定日期即為離婚生效日期),你只要持此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和你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和印章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希望以上說明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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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u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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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6 20:46
只看該作者
如果老公願意離婚,直接到戶政辦理相關手續就可以了.
要找兩個朋友幫忙蓋章哦.
但是老公不願意離婚,
問題就來了.
除了上法院解決問題外,
還要看是否有能夠離婚的理由.
台灣的法律有時候要弄懂還真的很難.
為何拿到身分證還要離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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