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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簽離婚協議書但反悔

若已簽離婚協議書但反悔

請問各位大大,若和另一半協議離婚,協議書也簽了,


但尚未到戶政機關登記,倘若在登記前有一方反悔, 拒絕前往登記,


請問是否觸犯任何法條, 另一方可以自行主張離婚有效

而至法院控告; 或是該婚約依舊有法律效力, 直到雙方都再度

有意願離婚為止.


謝謝各位解惑,若有法源依據提供更是感激不盡..

我的另一個疑問是, 若一方拿已經簽好的協議書向法院請求判決,
被認定成立的機會有多大? 又是否可以以此簽好的協議書, 控告反
毀的一方背信或詐欺等罪名,因為已經簽了又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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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離婚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兩願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

(1)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判決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11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11個原因之一,向法院民事庭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依法結婚縱令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生結婚效力,若以後兩願離婚為免留下記錄而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所以若依望減少法律上的糾紛,唯今之計,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現行法在實務上必然的手續。
二、簽訂離婚協議書應注意事項
  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之時,夫妻雙方在離婚前要詳細冷靜的考慮清楚,理智的討論個像離婚事宜,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起訖、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之登記,這樣婚就離掉了,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亦即「協議離婚」:但若是上述的各項缺了任何一樣,那這婚姻關係就依舊存在,也就是說:婚根本沒離成!所以,千萬不可以掉以輕心!
  至於證人簽名的有效形式是,讓兩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若有離婚真意而清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像法願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所以,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慢一起在場簽名。而已他人名義代為作證的證人,也會被告已偽造文書罪。
  如果離婚協議書寫妥,也有二位證人作證,那就只要雙方簽字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算生效。但是如果一方臨時反悔,或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一同前往辦理登記,則離婚手續仍未完成,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夫妻,而且對於他方的拒絕,也無法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因為協議離婚就是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如有一方不同意,使協議無法達成,就無法離婚。而簽妥但尚未辦理登記的離婚書,法律並未明定期有效期限,所以只要雙方對當初協議的內容並無爭議,雙方還是可以持離婚協議書直接辦理離婚登記。


  所以無任何法律可處罰或強制離婚,除非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





02-14] 只要你們沒到戶政去辦登記
簽一百張協議書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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