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如果要離婚的話另一伴不同意你怎麼辦??
我最近看到了一些有關離婚的文章
我想到了一些問題
如果你在男方家裡待的很累
於是你提出離婚的問題
可是呢男生不同意
你又想離婚
那你怎麼辦??
還有....
有沒有用錢來威脅離婚的??
就是說如果你離的話
哪出幾萬.....之類的
有沒有阿??
之後....
如果遇到這些事情該怎辦??
想離的離不了,吃虧,不想離的離不成,占便宜..扯平吧!
婚姻終究是要靠雙方維持才能久遠,畢竟是2個不同的個體,要溝通、容忍、協調。只是當走到一方想離,另一方就放了吧,不然這樣的婚姻也沒意義...
04-25] 那這樣就是離不成囉!
一方願意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意
那就無法離成
因為除了雙方同意離婚
還要找兩個人來簽字蓋章當見證人
離婚才算有效
也才能到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一張新的身份證(配偶欄空白)
用錢來要脅離婚??
你會有多少錢啊?
如果你真的很有錢
打死對方都不會離才對!
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
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
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
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
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
時,法律訂定了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
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
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
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依民法第1057 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
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
此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為:
1、判決離婚:若是協議離婚,有關贍養費應在離婚協議時提
出,若離婚協議未提出,事後即不能依此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
2、無過失之一方可提出:須是判決離婚,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無
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提出。
3、須生活陷於困難:須在生活陷於困難之情形時,才可提出。
二、就前述規定,有關夫妻之一方何人有過失?此事實通常於判
決離婚訴訟時,法官即須審酌之事實,因此通常依判決離婚所認
定之事實認定之。
三、生活陷於困難之認定標準:
主要從請求權人有否工作為考量,若請求權人有工作,每月領有
二萬元左右之薪資,即有可能被認為生活並未陷於困難。但縱然
有工作,法院仍會考量其所須負擔費用、薪資多寡為考量,及其
身份地位判斷生活是否陷於困難。又是否有其他財產,以及有否
其他扶養義務人,亦是考量標準之一。
四、贍養費之給付標準:
贍養費給付標準,各位判決相差甚多,有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
區平均每人民間消費支出,有依年度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亦
有依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計算者。前述給付標準,本人係認
為依主計處每年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平均家庭成員中每
人每年之消費金額,應較符合一般社會現況。又給付金額仍須參
酌結婚長短、是否有撫養子女、以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決定,
一般判決金額多幾萬元左右。
、贍養費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贍養費主要是考量夫妻因離婚造成之生活困境所為之給付,而民
法第1056條係就判決離婚中,對於有過失之一方,所請求精神上
所受痛苦之損害賠償,兩者性質並不同。
六、贍養費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裁定:
判決離婚時,未成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式,若當事人無法協
議,則由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之標準判斷裁定之。民法第10
55條之1第3款,父母之經濟能力亦是考量標準之一。因此發生判
決離婚時,婦女若請求贍養費,表示於離婚後生活將陷入困境,
此時將不利於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或義務,此會陷於
兩難之中。實務上,作者曾遇有法官當場質疑若請求贍養費,表
示生活有困難,為何還要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義之
情形。
七、贍養費與強制執行:
目前實務,對於贍養費大多判決一次給付,然常發生之情形為,
取得勝訴判決後,義務人不按判決給付,此時權利人(通常是婦
女),尚須花錢請律師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依前社會經濟情形,
欲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債權者誠屬不易,此皆造成贍養費之制
度,無法發揮功用之原因。
八、結論:
以上就贍養費於實務上之問題整理說明,現行民法有關贍養費之
規定,太過簡略,無法發揮贍養費制度設計之功能,此部分問
題,尚有賴修法解決。
而你提出的那四點也不無可能做為孩子監護權的主要證據,
之前也有與你提出的第四點類似的案例法官仍然判通姦成立。
重點仍是以法官的判定為標準為是!
離婚的問題通常為上述之問題,
如還有任何問題可以寫信給我,我願意幫忙你!
祝 ~ 平安 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