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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在法院公證嗎?

離婚可以在法院公證嗎?

我跟老公要辦離婚,但去戶政事務所要在協議書上找見證人,基於見證人找尋有困難,是否至法院公證就不用有見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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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法院成立訴訟兩願離婚合意時,已有法院推事、書記官、通譯等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則承辦推事及書記官在和解或調解筆錄簽名,即足當民法第一千零條規定之二人以上證人,自無須另尋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但法院公證處之公證人係刑法上之公務員,係依公證法規定之私文書效力之認證執行公權力之行使職務行為,主觀上並非基於協議書之見證人身分而簽名於其上,故不生離婚協議書之離婚見證人效力,仍而需要再有二以上見證人,否則仍不生協議離婚效力。


發文字號:(75) 廳民一字第 173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5 年 12 月 11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資料來源: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6 輯 15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50 條
法律問題:夫妻在法院接受和解或調解而同意離婚時,是否須要另尋二人以上證人之
     簽名 ?
討論意見:甲說:夫妻在法院成立兩願離婚時,已有法院推事、書記官、通譯等在場
        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則承辦推事及書記官在和解或調
        解筆錄簽名,即足當民法第一千零條規定之二人以上證人,自
        無須另尋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乙說:法院外兩願離婚始需要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本題夫妻係在法院接
        受和解或協調而同意離婚,核與民法第一千零條所指之兩願離
        婚之情形不同,故無庸另請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丙說:夫妻在法院接受和解或調解而同意離婚亦屬民法第一千零條所
        指之兩願離婚,須由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承辦推事及書記官係各
        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與上開規定所指之證人有間,尚不能使其兼
        充該規定之證人,從而本題情形,仍須另尋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始
        合乎上開規定。
     結論:多數主張採甲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同意研討結論採甲說。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按兩願離婚,須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係在證明當事人確有
     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抑勒或欺騙,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即足
     為證人。夫妻在法院成立兩願離婚時,已有法院推事、書記官在場與聞其
     事,做成和解或調解筆錄並簽名,已符合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要件,惟仍
     須依民法第一千零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否則兩願離婚行
     為尚未成立。

-11-25 1727

樓下所述民法修正係於「『民國 74 年 6 月 3 日』修正前原條文第一千零條明定:兩願離婚…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但本件…係「發文字號:(75) 廳民一字第 1737 號發文日期:『民國 75 年 12 月 11 日』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資料來源:…關法條:民法 第 1050 條…」並非於修正前所作成法律問題,本人見解及依據並無不當或誤引之有… 且本件應在探討夫妻在法院接受和解或調解而同意離婚時,是否須要另尋二人以上證人…並非離婚成立或生效問題,本人所引用的法律問題,並非是二年前的司法案例,而是現今條文,…並無修訂多時了唷…樓下大請查明再說吧…

11-25]  早上瀏覽到本提問時,本以為樓上阿里巴巴大大已回答了,而予略過,剛有緣再翻閱到,細看其回答,決定自己來插一腳了^^
 目前法律上所謂的兩願協議離婚是不需要上法院辦理或提起訴訟的,只需要達到民法 1050 條的法定要件,有兩名有效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用印由男女離婚當事人會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離婚生效。請樓上阿大俠參考民法 1050條即可知,又您引用的是二年前的司法案例,法律早已修訂多時了唷。
 至於本提問中,提問人苦腦於無法找到兩位離婚見證人,而問是否可以至法院以公證代替見證?本人在此說明一個公證的基本概念,您就能瞭解此法是行不通的了。也就是就算您要到法院請求公證仍是需要具備有兩位見證人以完備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
 所謂公證是以法律所賦與有公權力者,也就是由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的請求,就法律行為或是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而依法公證人作成之文書,非具備法律所定之要件,不生公證效力。
 總之,您們的離婚協議並不需要到法院公證,而只需要找到兩位見證人見證符合法定要件即可,即使是到法院公證處,他們原則上也是不會代您安排離婚見證人的。
 坊間有不少收費的離婚見證人,或是律師樓會安排見證人(記得唷,律師也只是見證人而不具有公證人身分),您如果必要時可以考慮,但是記得要要求他們本人到場親自簽名蓋章,否則其見證仍無效,會落下日後當事人後悔時主張離婚無效的把柄。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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