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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該如何請求?? 沒錢請律師!

扶養費該如何請求?? 沒錢請律師!

離婚近6年兩ㄍ小孩監護權歸我一直以來都由我扶養.當初是協議離婚ㄉ也沒要求什麼就離婚了.可是小孩越來越大壓力經濟壓力也越大.大ㄉ國一小ㄉ小三.能請求對方支付過去跟20歲前的贍養費嗎.還有我打到他家跟他家人要電話也不肯給.也不知他的經濟如何該如何爭取呢?

還有我才25000的薪資到時他若要回監護權怎麼辦?

我沒錢請律師要怎麼跟他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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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之給付係離婚效果中財產給付之重要一環。夫妻離婚後為維持其生活所設贍養費的給付制度係基於婚姻法上男女平等主義而產生的,其基本思想係建立在離婚後雙方當事人能自由調整其新的社會關係,換言之,既然允許男女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如果不能除去離婚後生活維持的不安,並保障其生存,將使當事人(特別是女方)不敢請求離婚。此對整個社會而言,仍未能解除離婚制度的缺陷,故藉法律規範以保障離婚後配偶的生活是必需且必要的,所以各國離婚法或詳或簡均規定贍養費的給付制度。


問題的爭點


  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離婚贍養費給付制度,僅於民法第一千零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此一條文自民國二年施行迄今已逾六餘年,條文簡陋(僅規定要件,對於給付標準、計算依據、給付方法均付之闕如)、條件嚴苛(限於裁判離婚且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法院實務上見解一陳不變(均係以雙方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生活程度等抽象標準核計贍養費之數額),未賦予時代新義(未考慮物價生活指數的調整及贍養之目的,且無保全措施),致法律無法保障離婚配偶,甚至可能成為離婚條件之要脅,對於經濟上之弱者,尤其是女性,非常不公平,而為惡法。


離婚時何種情形可請求贍養費?給付贍養費之標準為何?茲就相關規定及法院判決實務整理說明如下:


一、依民法第1057 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此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為:

1、判決離婚:若是協議離婚,有關贍養費應在離婚協議時提出,若離婚協議未提出,事後即不能依此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

2、無過失之一方可提出:須是判決離婚,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無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提出。

3、須生活陷於困難:須在生活陷於困難之情形時,才可提出。


理想的贍養費制度


一、立法上的建議


  現行民法對於贍養費的規定顯然不足,其一,贍養費請求權係保障離婚配偶之生活,故不應僅限於裁判離婚方得請求,於兩願離婚亦應准許之。其二,贍養費制度乃基於衡平思想實現男女實質平等而設,目的在保障離婚後無力生活之配偶,不含有任何制裁之意味,故民法第一千零七條以請求權人之無過失為條件,並不妥當。其三,被請求人之給付能力應列為請求權成立要件之一。其四,贍養費請求之內容,如給付方式、順序及程度均未加以規定。其、決定贍養費數額應斟酌之因素及計算標準須加以規定。其六、贍養費請求權消滅的原因應予。


二、司法上之建議


  徒法不足以自行,縱然有完美的法制,仍有賴執法者之公正無私,何況目前有關贍養費之法制缺陋甚多,自更有賴執法者發揮道德勇氣,就具體訟爭案件作公平之衡量,善盡維護當事人權益之責。惟就目前法院對贍養費請求之判決觀之,不論對請求要件之審查,或請求數額之決定,似皆過於籠統(最高法院曾有以所得稅申報之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計算基準似嫌過低),毫無標準可言。因此,在現行法規範體系下,最高法院如能創立具有代表性之判決,作為下級法院遵循之依據,使贍養費數額及斟酌因素在反復適用中形成類型,以實現公平正義之理想。


以上資料提供你參考,目前贍養費的條文制定模糊,就因為制定模糊,所以往往都是弱勢那方受傷害,爭取你該有的權益,你不幫自己,還有誰能幫你呢?


不關監護權在何方,對方一樣有需要支付養育小孩的費用喔!這樣棘手的問題,奉勸你及早解決才是最好的做法,上法院提出告訴吧!相信法官會還你一個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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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你的情形看來,我國民法的規定,父母雙方都對小孩有扶養的義務,所以理論上你可以向小孩的父親請求扶養小孩的費用;此時還是要看你當初離婚協議書上的條款,如果你的離婚協議書上是否有提及小孩的扶養費用由誰負擔;如果是載明完全由你負擔,原則上你比較難向男方請求扶養用;如果是沒有載明或由男方負擔,那你毫無疑問可以向男方請扶養費用。

  但是此時你有一點情況可能要注意,因為如果當初是沒有載明是由何人負擔扶養費用時,此時你向男方請求扶養費用,男方有可能以你無法負擔小孩的負扶養費用為由,要求將兩個小孩的監護權轉予男方。這是你可能要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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