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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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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2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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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相關
請問我女友的前男友找徵信社對她跟蹤、調查並拍照,並將照片拿到她公司散佈,請問我們可以對他採取何種法律行動,謝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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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2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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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9 條 第三百條、第三百條之一及第三百六條至第三百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1.先了解為何他請徵信社跟蹤、調查你女友防範有人身安全顧慮。
2.要提告訴請檢具證據例如照片、圖畫等,向派出所或偵查隊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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