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找個精通家事法律的律師,請他幫你辦判決離婚的相關事宜,然後你就可以等著離婚了。
2.明天立刻上法院,花3塊錢買一份民事訴訟狀,照著法院的訴狀參考範例,把自己的情況寫下來,不會寫的話,可以去訴訟輔導科找幫忙,然後遞狀,等著法院開庭。
法官問什麼,或是律師問什麼,就把你上面說的那一串痛苦講給他聽,然後再補一句,我身心俱疲,不堪忍受,再也繼續不了這段婚姻,結束。
基本上法院應該會准判決離婚。
p.s:如果對方知道了對你不利的話,ex. 想打你,就去找警察+申請保護令。
以上說的都很簡單,鼓起勇氣開始行動,才是最困難的。
Good Luck!
088] 依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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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晚晴婦女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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