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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未滿一年與男友生下小孩的戶口如何報?

離婚未滿一年與男友生下小孩的戶口如何報?

我的朋友L先生與前妻A女於二月離婚,後前妻與交往男友懷孕且在一月時早產生下一子,於二月要去報戶口時,卻打電話給前夫L先生,說戶政事務所不讓A女替小孩報戶口~~原因是她未離婚滿一年,所以必須讓我的朋友L先生當小孩的父親,而且A女的男友(小孩的生父)也不知去向,A女懇求L先生暫且當小孩ㄉ生父~~
A女提出一些問題讓人需要驗證045220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最高法院判例:
裁判字號: 上字第3000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上冊) 第 503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62 條

要  旨: 妻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生之子女,須從子女出生日回溯至婚姻關係消滅時,未逾三百零二日,或雖逾三百零二日,而能證明妻在婚姻關係消滅前受胎者,始推定為婚生子女。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大法官會議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587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周刊 第 1218 期 1 版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 條
民法 第 1055、1055-2、1063、1089、1094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589、594、595、596 條

解 釋 文: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或判例,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時,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基礎,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號解釋闡釋在案。本件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
 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本案由小朋友出生日往前推算,為民法第62條所說的超過181天但少於302日,推算為A女與L君之婚生子女,故L君須民法第63條提出否認婚生子女訴,現在科學發達,可檢驗A女小嬰兒與L君雙方之D.N.A。即可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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