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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外遇我決定離婚

老公外遇我決定離婚

我在hotmail裡面突然發現老公和狐狸精的親密信件,我查了很久終於查到這是他公司同事,因為她們公司是保險公司,現在的我決定離婚,那我該怎麼做可以保有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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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事徵信一職用本身的專業領域提供你一些意見

以下法條也許用的上,請耐心看完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

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

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

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辦理離婚的程序
1.書面資料,就是所謂的『離婚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離婚意願及註明在 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及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子女教養費用的給付、子女探視的時間起迄、贍養費及其他特定的約定等事宜清楚的詳列在協議上,清楚詳列對彼此都是一種保障。
2.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更不要隨意尋找在報章雜誌上刊登的「包離婚」服務,因為這而的證人最容易發生問題了。
3.登記,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書,攜帶身 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一起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通姦

(一)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

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17年第10月13日決議)。

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

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

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

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

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

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

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

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

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1)觸犯刑法第239條的通(相)姦罪,

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245條第1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

則不得告訴刑法第245條第2項。

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2)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95條。

(3)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

民法第1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4)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民法第1056條、第1057條。

我國現行刑法仍採平等處罰主義,

尚未將通姦除罪化,對於夫或妻的通姦行為,

只要配偶依法提出告訴,均予以處罰。



上述說明,如有不明處或疑問

可來信尋問,樂意為你做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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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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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誰的名子?
是否有其他不動產之類的?
以上問題先需解決.
還有你想要他給的膳養費等等.
去買直行紙.
寫著雙方大名.蓋章.無法在一起的理由.
小孩.不動產的分配等等......
還得再找一個見證人.雙方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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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第 1030-4 條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
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第 1039 條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
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二條第六款及第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 1055-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
,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
費用及其方式。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 572 條
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
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
起反訴。
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
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
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
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
,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
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
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請保留妳先生與對方hotmail的內容 ! 然後依妳所需要要求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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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兩願離婚:也就是兩人將離婚協議書簽好,證人也簽好,然後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要注意的是協議書內容,是否包含贍養費、小孩的教養費、財產分配等。

二為裁判離婚:所謂抓姦要在床,光是信件本身是否讓法官願意下這個判決,因為內容可能也是很重要,光是曖昧言詞可能都還不足以讓你得到判決,所以你是否需要請徵信社抓姦這也是問題所在;在這邊如果你要請求判決離婚,上述贍養費、小孩的教養費、財產分配等也必須好好想想並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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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小孩,那你為什麼要成全他們,男人會再外面搞七拈三,說真的是蠻多的,只是等他膩了,老公還是會回到你的身邊,這只是一種時下男女追求刺激的<現象>,相信這不是一種常態.

我就是發現老公外遇後而徹底改變自己,我不再囉嗦又多話,經常自己一個人參加活動(例如烹飪班串珠班等等),頂多留張紙條知會他,而且再也不打他行動追蹤,皇天不負苦心人,我終於在幾個月後把老公盼回來了,他對我承認出軌,我原諒他了,現在我們幸福美滿沒有秘密.

如果你還愛他,就要相信自己可以把他要回來,在婚姻中我不鼓勵用離婚來解決事情,因為離婚才是痛苦的開始,不是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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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tw.myblog.yahoo.com/jw!sJ3ckXGeHB6SvAguRnq3EsE-  

   
情感煩惱
你是監護人的話;小孩
的教育費等

,你可向第三者請求,名譽賠償金,

雖然你明知他們有性關係存在但你並無取得通姦之證明,在以下你
可以考慮一下,如有問題歡迎來信妨礙家庭中的通姦罪,是以性行
為的發生為原則之下,簡單的說就是所謂的,抓姦在床等事實證明,
也就是證物可能會是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或通姦者,衣衫不
整共處一室.....等能證明外遇者有性行為的物證,當然抓姦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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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得先告知你想保障的權利為何? 還是你想知道你能做哪些事?

你想要哪種結果?
1.你想要賠償?
2.還是要給對方應得的下場?
3.只要能離一切好說?
4.有小孩要爭取監護權..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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