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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離婚該如何申請

我想要離婚該如何申請

我有一位男性朋友~想申請離婚不知到該如何申請
他與他的老婆從結婚開始就沒有住在一起了~連戶口都沒遷在一起但有公證過了~現在小孩快要3歲了~男方每個月均會拿錢給女方~但現在男方想申請離婚不知要怎樣申請~原則上男方不願意支付任何金錢給女方了~如果女方要小孩男方也不願在支付任何金錢~但如果女方不要小孩男方願意將小孩接回照顧~希望有了解的大大幫幫忙謝謝


女方離婚意願不高就是一直想拖著~~~


結婚到現在快3年了吧~小孩在媽媽那~男方想離婚也是想說要在婚
女方不願離婚是要刁難跟要錢吧~所以才會想要訴請離婚~但又不知到該怎樣申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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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民法第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有未成年子女,而監護權與扶養費等沒有共識而不能協調的話,可以一併提請法院仲裁,法院會先經家事協商程序調解,調解不成時即會由法官審酌相關資料與參酌相關法定要件依法裁決,法院的裁判具有強制公權力。
經法院判決離婚,以法院裁判書與確定證明書(其確定日期即為離婚生效日期),持此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和身分證、戶口名簿和印章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協議離婚。
若您們能平和的達到協議離婚,將孩子的監護權、扶養費如何支付、探視權如何行使寫明白在離婚協議書上,一式三分以上由您們和二位成年的證人親自簽名用印後,您們夫妻帶著您們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和印章一起到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換發的身分證,完成兩願協議離婚手續。
兩願協議離婚而非法院判決離婚,孩子誰監護、誰負責扶養,另一方怎樣探視小孩,探視的方式、時間,另一方要付未成年孩子的扶養費,付多少、如何付法和要付到何時,願不願付贍養費,付多少如何付,離婚雙方當事人有達成協議,以協議事項白紙黑字寫在離婚協議書上一式三份,二人具行為能力見證人親自簽名蓋章,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會同並帶著此離婚協議書及雙方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到雙方戶籍所在地之一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自登記日起該離婚即生效。


希望以上說明能幫助您們


參考hpp網路資訊

**************
離婚登記
(一)申請人:
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  
判決離婚:得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無當事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受委託人(兩願離婚需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二)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離婚書。(經法院核定)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一年內二吋相片各二張。  
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父母雙亡者,不在此限。  
持憑經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可單方申請登記。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如係外文者,並須翻譯成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任書亦應經駐外單位簽證。  
持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經簽收之送達書申請離婚登記,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其離婚日期,以送達書日期為準。  
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申請離婚登記,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以溯及自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日期。  
雙方均為旅外國人,若依我國民法所定方式離婚,以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而旅外國人與外籍配偶或雙方為旅外國人,提憑駐外單位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之協議離婚書以行為地規定生效日期為準。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監護應同時辦理。

(三)未符合規定者,開立一次告知單予民眾。
(四)申請期限:三天。


我有一位男性朋友~想申請離婚不知到該如何申請
 夫妻感情生變,無法互相扶持,維持共同生活互敬互諒的夫妻關係時,夫妻雙方得以兩願協議離婚方式,解除其婚姻關係,以維護雙方的權益。兩願協議離婚是依夫妻雙方的合意達成共識,以契約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民法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法有明文。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亦即在法律上並未限定夫妻必須具備何種原因始可兩願離婚,只要雙方能夠達成離婚的共識,好聚好散即可由夫妻會同,持已有兩位明確瞭解夫妻離婚意願的證人簽章的離婚協議書和夫妻的身分證、戶口名簿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並自登記完成之日為離婚生效日。

 惟若有一方無此離婚的意願,不願協議或協議不成,即無法循此兩願方式達到離婚,而只能在夫妻具備了民法第 1052 條相關規定之法定離婚原因時,訴請法院以判決方式離婚,以解除夫妻間的婚姻關係。法院判決離婚是以法院之確定判決來解除夫妻間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二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論斷,並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為離婚之生效日,並由當事人或其一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至法院辦理離婚登記,以完備離婚之行政程序。

他與他的老婆從結婚開始就沒有住在一起了~連戶口都沒遷在一起但有公證過了~
 已經法院公證之結婚,即具備了結婚之有效性,並不以戶籍是否有遷在一起,或是否辦妥結婚戶籍登記為否決結婚效力之原因。唯依民法第 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夫妻若是沒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如此夫妻分居兩地之生活方式,於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互相扶持的婚姻意義上終是有瑕疵的。

現在小孩快要3歲了~男方每個月均會拿錢給女方~但現在男方想申請離婚不知要怎樣申請~原則上男方不願意支付任何金錢給女方了~如果女方要小孩男方也不願在支付任何金錢~但如果女方不要小孩男方願意將小孩接回照顧~

 民法第 1084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第 1116- 2 條明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在實務上,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未為監護照顧的一方是以支給扶養費與實為照護的一方的。離婚當事人自可在協議離婚時自行協議應如何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及扶養費支付,只要是你情我願,雙方願意遵行即可,如若確實無法達成協議,亦可依民法第 1055 條相關規定,訴請法院酌定。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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