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婚姻關係怎樣才能讓法院裁定離婚

婚姻關係怎樣才能讓法院裁定離婚

婚姻關係怎樣才能讓法院裁定離婚

TOP

我想跟我先生離婚但是他不答應,因為跟他無法在生活,我們的婚姻中有一個女兒,我也答應離婚女兒監護權歸男方"只要偶爾讓我看看小孩,但他說要離婚就永遠放棄探視小孩,為了要結束婚姻生活我答應了,但他又說不可能跟我離婚我想問怎樣才能好解決或讓法院裁定離婚而且能爭取到看小孩的權利


民法第一0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離婚方式-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兩院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



(1)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試紙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一0四九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一0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請參見p.2離婚效力;附件:離婚協議書)



(2)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一0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年九月二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怠金。



*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護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陷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為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八年九月二七日新修正通過的民法親屬編甚至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



  

TOP

你們夫妻有好好商量過嗎?能不能再繼續好好地相處下去呢?
如果,能夠再給彼此包容對方的機會,就要好好談。
如果,真的不行,那就不要勉強,也許真的就是緣份已盡!
離婚的方式有3種:

1.和解離婚

即夫妻雙方在律師的見證下同意離婚條件並簽下離婚協議書,同時再帶著
協議書、身份證及印章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即可。
附註:在二人同意之下,且有第三人證者,可以不用尋求律師,直接去戶
政事務所的調解委員會辦理即可。

2.強制離婚

帶著足茲佐證你必需離婚的證明,如:驗傷單、照片....等皆可,向警察
局提出申請保護令,再向法院訴請離婚。
附註:驗傷單及保護令皆有六個月的期限,要提出必需在期限之內提出,
期限過後就有困難度了,在期限內一張驗傷單也可以訴請離婚的。 3.判決離婚根據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治之惡疾者。
8.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不明已逾三年者。
10.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兩人走上訴訟一走約要兩、三年的時間。花了許多的時間與體力,
去體會訴訟官司的痛苦,真的很複雜。*監護權部份,在離婚訴訟關鍵點有很多但小孩監護權如雙方都收入穩定沒有負債,或刑事法規規定之年齡,身心,智能...等事項關鍵點再於小孩年齡是否超過(5歲),5歲之前因為關於哺乳,兒童團體規章...等因素 大多判給母親,但5歲之後就有爭議了,沒有說一定判給誰,但大多能勝訴判給女方關鍵點就是否在小孩5歲之前有無穩定工作,小孩5歲之前你有80%以上的勝算。或許問律師 會有很多關鍵點 但依我看過的案例 幾乎每個法官都會用這一點判給母親 (一般法官是依"判例"來結案的) 希望我提供這些資料能幫到你的忙,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信或點我大頭,我將盡力幫助你!祝順心平安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