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是?二方同意?個人?
請問有孩子嗎
你所要面對的問題是
1如何離婚
2孩子的監護權
不管有誰持有,另一方保有探視權力
扶養是雙面都必需負擔
3若你無故離開他有權告你惡意遺棄
4.另一半是否有外遇
.........等等
離婚是很麻煩的,
要先將自我權益搞清楚(尤其是女生),
別一昧的想離婚,吃虧都會是自己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
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
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
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辦理離婚的程序
1.書面資料,就是所謂的『離婚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離婚意願及註明在 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及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子女教養費用的給付、子女探視的時間起迄、贍養費及其他特定的約定等事宜清楚的詳列在協議上,清楚詳列對彼此都是一種保障。
2.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更不要隨意尋找在報章雜誌上刊登的「包離婚」服務,因為這而的證人最容易發生問題了。
3.登記,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書,攜帶身 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一起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
但又非離婚不可時,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
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款規定之不足,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如果你(妳)有發生重大事件導致無法再繼續維繫婚姻者,都可以民法一○二條請求。
以上我的一些經驗,
希望對你有幫助
若有不明白歡迎再次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