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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妨礙家庭的好多問題

離婚與妨礙家庭的好多問題

情況如下
1.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是甲方事先找朋友親簽的(但未與乙方聯繫確認意願),後來甲乙雙方才簽名上去,請問這樣子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2.若協議書並不具有效力,而且甲乙雙方已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的話,可以重新簽一份離婚協議書再去辦理一次離婚登記嗎?還是有其他的補救方法?
3.如果乙方堅持不肯離婚的話?甲方該如何因應?
4.因為目前乙尚不知第三者是丙,手中也沒有證據,這樣子乙對丙是不是有所謂的六個月告訴期?如果有的話是不是從三月份起算?
5.若甲與乙於四月份可能會辦理好離婚登記,並且甲預定於七-八月與丙結婚的話,這時乙可不可以對兩人提出通姦罪與妨礙家庭告訴?如果可以的話,那甲與丙要等到什麼時候才不用擔心被乙方告通姦罪與妨礙家庭罪?
7.手機簡訊的內容是否可以透過電信業者查詢出來?
以上這麼多的問題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幫忙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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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在網上找到其他朋友的解答

跟平凡大大的意見不太一樣2059

但是目前的情況是乙並不知道甲的婚外情對象是丙,手中也沒有證據.這樣子他目前是確定不能對甲丙雙方提出告訴的.這點應該沒有問題

但是乙在離完婚後才知道甲和丙的關係

這樣子不就符合了上面第三點的條件了

乙還是有權對甲和丙提出告訴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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