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要式行為,既然你已完成三大要件:(1)簽妥離婚協議書。(2)兩人以上證人簽名。(3)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那麼,你的離婚協議已經生效,縱然你還沒去登記,但是對方可以訴請離婚之登記(因為你已完成離婚之協議),問題所指的每個月2萬元是要給的,對方可以去查封你的薪資。(你躲不掉,無法反悔)
提供幾個解決方式供參考:
1.再次協議:
針對每個月2萬元再做協議,類似和解,此項和解並不能恢復你的婚姻關係,但是可以針對你所負的債務(每月2萬)成立一個新的法律關係。舉個例子,比方說改成每月一萬,或者先付「頭款」,剩下的每月一萬。
2.置之不理:
如果你名下無任何財產,縱然對方查封你的薪資,依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之規定, 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目前法院查扣薪資都只是查扣1/3,你 3萬元的1/3也就是每月扣一萬而已。所以你不理他,對方依法只能按月扣你一萬。(除非你是好也人,那麼你的別墅和保時捷就要小心了)
3.循法律途徑:
絕大部分離婚之人,都是自己寫一寫,然後拿著協議書各自找證人隨便簽一簽,依照最高法院68年台上第 3792 號 判例:
「 民法第一千零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
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
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
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
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
件。」
翻成白話,就是說證人要親眼所見或親耳聽到(這樣才算是證人),聽到或看到什麼呢?就是離婚之雙方當事人都表示要離婚,這樣才算是證人,我相信你的證人應該都只是聽單方面的片面之詞就簽下去了,所以你可以訴請離婚無效,理由是證人非親見、親聞你和你老婆都表示要離婚。如果離婚無效,那麼你和你另一半還可以重新來過或者重新協議...。
4.很遺憾你們離婚了,但是相信你們當初是相愛而結婚的,希望雙方都能妥善處理,當個好朋友也是很好的。由衷祝福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