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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法律上這樣的離婚是否成立?

關於在法律上這樣的離婚是否成立?

我有個朋友,與他任女友奉子成婚,
婚後,女生漸漸的開始減少回家的次數,
到最後只留下一張簽了名了離婚證書,人就不知去向。
我朋友看了之後也簽了名自已跑去申請離婚。

請問這樣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離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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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方式有二種:

(1)兩願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

試紙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

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

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

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

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

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

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

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

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一個原因之一,

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

做成離婚的判決時,

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以上方法不明白或是不知如何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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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經驗  

   
求職轉職
4-22 1943
您的這個案例,突顯了您的這兩位朋友的法律常識不足;法律與程序不是像小時候辦家家酒那樣,留個紙條,就好像沒有事了,其實還有很多程序要去辦,這樣才算合法離婚的。
首先,如果您的朋友看到這樣的離婚協議書也沒有異議,表示雙方都同意離婚。那麼就可以心平氣和地把離婚協議簽下,找個公證單位表示兩位已經都同意離婚,條件也都談好了,以後不再有瓜葛。
這跟當初結婚的情況是一樣的,也都需要公證的程序的。
然後,到戶政事務所去辦離婚登記,把兩者的關係切清楚,戶口名簿上不再有對方的名字,身分證上的配偶欄也恢復空白。
但是您的朋友是奉子成婚的,也就是離婚之後,還會有小孩子監護權與撫養責任的問題,這在離婚協議書上都說明白了嗎?婚姻可以切開,但是對於小孩的責任與義務,生父生母是都要共同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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