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方式有二種:
(1)兩願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
試紙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
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
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
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
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
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
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
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
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一個原因之一,
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
做成離婚的判決時,
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以上方法不明白或是不知如何活用
歡迎來信尋問,將為你做更詳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