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8 條 (強盜罪)要件需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這是宋姓嫌犯的量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是四名參與女嫌犯的量刑
除非有證據可證明她們是不知情或是非自由意志下所為(被脅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