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當然要離婚了也不需要再多此一舉辦理離婚登記..
若是沒先辦理結婚登記再去辦理離婚登記的話,日後倘若您要結婚時,對方式可以控告您重婚罪的;只要有宴客2桌以上之公開儀式皆為婚姻有效。
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結婚只要不違反民法其他限制規定,不論是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均屬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據戶籍法第17條規定: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身分證配偶欄是無法填寫的,辦理結婚登記後須換發國民身分證。
本案結婚(有公開儀式)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但結婚仍為有效,為結束此一婚姻,必須完成離婚手續,而欲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卻因無結婚登記而無法受理,因此必須先辦理結婚登記後再立即辦理離婚登記,如此才可完整結束此一婚姻。
結婚登記
申請人
結婚當事人之一方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結婚證書(應註明結婚地點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蓋章)。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在國外結婚者,其證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並翻譯成中文。外文譯本須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譯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委託書亦應認證。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另附單身證明(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東南亞人士,另應經該國及我國外交部覆驗),但經我國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結婚者,須通過面談後,憑入出境許可證及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結婚證明文件辦理。
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結婚當事人應各備二個月內二吋照片黑白或彩色近照三張,換發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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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申請人
兩願離婚:雙方離婚當事人
判決離婚: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受委託人(兩願離婚者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正本。
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二吋黑白或彩色近照三張。
民法第一千零條規定30
結婚.須有公開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 .並可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登記 . 一經登記.即「視為結婚」!
由此可見. 結婚未辦登記 . 依法該婚姻仍屬有效!
因此 . .離婚乃身分關係的消滅 . 應辦理登記 . 惟未辦理結婚登記之離婚 . 受理機關會先辦理結婚登記(記載結婚時間) 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
簽訂離婚協議書應注意事項....財產的分配 . 子女的監護歸屬 . 贍養費 . 探視的時間起訖 . 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
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 . 並有二位證人簽名 . 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之登記 !!
離婚登記應由雙方共同至戶籍機關辦理登記 ( 所以
按戶籍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離婚,應為離婚之登記。」
第三六條:「離婚登記 . 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
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 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故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時 . 除雙方當事人應協同到場外...並應提出:
1 離婚登記申請書
2 離婚協議書
3 雙方當事人身分證
4 照片
戶口名簿
6 印章
PS 離婚乃身分關係的消滅 . 應辦理登記 . 惟未辦理結婚登記之離婚 . 受理機關會先辦理結婚登記(記載結婚時間) . 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即已登記始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