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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離婚如果他不肯簽字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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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3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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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離婚如果他不肯簽字的話
我有個米蟲的丈夫成天只知道賭博,欠了錢卻還來賴我,我替他還了100多萬了但是他卻依然成天賭博,還去地下錢莊借錢,我有2個小孩要養這壓力已經夠大了真的沒能力替他環錢了,請問要怎麼離婚證人是否要滿18歲?
還有離了婚以後地下錢莊是否還會找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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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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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3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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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方式-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兩願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
(1)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
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判決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11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11個原因之一,向法院民事庭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依法結婚縱令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生結婚效力,若以後兩願離婚為免留下記錄而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所以若依望減少法律上的糾紛,唯今之計,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現行法在實務上必然的手續。
簽訂離婚協議書應注意事項:
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之時,夫妻雙方在離婚前要詳細冷靜的考慮清楚,理智的討論個像離婚事宜,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起訖、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之登記,這樣婚就離掉了,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亦即「協議離婚」:但若是上述的各項缺了任何一樣,那這婚姻關係就依舊存在,也就是說:婚根本沒離成!所以,千萬不可以掉以輕心!
至於證人簽名的有效形式是,讓兩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若有離婚真意而清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像法願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所以,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慢一起在場簽名。而已他人名義代為作證的證人,也會被告已偽造文書罪。
如果離婚協議書寫妥,也有二位證人作證,那就只要雙方簽字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算生效。但是如果一方臨時反悔,或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一同前往辦理登記,則離婚手續仍未完成,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夫妻,而且對於他方的拒絕,也無法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因為協議離婚就是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如有一方不同意,使協議無法達成,就無法離婚。而簽妥但尚未辦理登記的離婚書,法律並未明定期有效期限,所以只要雙方對當初協議的內容並無爭議,雙方還是可以持離婚協議書直接辦理離婚登記。
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0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已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在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蒐集證據事打官司之首要行為,不論官司結果為何,要記住!有耕耘才會有收穫,如果沒有耕耘那將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結果。
判決離婚並不是一告了之後,法院就當然判決二人離婚。是不適合於法條的規範集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法有辦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花掉多少時間?出多少家庭問題?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或一些莫須有之罪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這樣的漫漫長路事艱辛的,必須先有一番認知,也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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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常來說即時離婚地下錢莊還是會找上門 因為他們要的只是錢在他們眼裡 只是要錢不會管你們有沒有離婚
最好不要有申請什麼夫妻共同財產的 因為這樣一來他負債你也要幫他背一半的債務 還有 離婚要注意一點 如果2個孩子由你帶 可可以要求小孩贍養費 依法律申請成功他要資赴小孩贍養費到小孩子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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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3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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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兩人無法好聚好散,有一方堅持不肯離婚,但一方已不想維持婚姻了,那麼還有另外一種離婚方式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二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如果上述款事由仍無法囊括妳想離婚的原因,沒關係還有第二項概括性原因: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若該重大事由是妳自己造成的,那麼妳就無法以此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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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方式有二種:
(1)兩願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
試紙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
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
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
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
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
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
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一個原因之一,
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
做成離婚的判決時,
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現在你能做的,
就是請一位專業人員,
從旁協助你,
取回你應有的權利,
畢竟一個人是無法打天下的,
最後,
再等法官給你一個滿意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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