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姐夫所說的應是民法第一0二條中的《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民法第一0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四、你姐姐不是想離婚嗎?你姐夫要告最好,他只能告上述所說的民法第一0二條中的《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告你姐,其餘於法無據,換言之,他在嚇唬人。
、判決離婚並不是一告了之後,法院就當然判決二人離婚。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法有辦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竟要花多少時間?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或一些莫須有之罪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這樣的漫漫長路事艱辛的,必須先有一番認知,也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
六、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一0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
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判決之時,得為子女利益為考量,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七、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長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
八、姊姊不爭監護權.請問就算離婚.姊姊也要負責小孩ㄉ生活費嗎?
要,離婚是夫妻間的關係消滅,但是對於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並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受到影響。所以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或離婚後,父母對子女應僅盡知義務事不改變的,雖然不住在一起,但子女的教育費用、生活費用意應酌情分擔。不能說沒有拿到監護權之一方,可代理還子向法院提起請求支付生活費用,要求對方支付款項。
九、如何保住自的財產?
要將屬於個人名下財產的所有權狀和身分證、印鑑章等妥善保管,拒絕交給丈夫做任何方式的處理,如抵押貸款等,以免還要負擔償還的責任;不為丈夫與第三人的各事金錢借貸約定中擔任保證人;不出具個人名義向他人借錢,由丈夫使用;若大夫向他人借款,也應要夫開夫之支票或本票要擔保;所有金錢往來,應採用非現金交易方式,以利留下資金往來的證明
,這些都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負擔不合理的債務糾紛。
發現先生正在脫產,如何補救?
離婚條件尚未談妥,卻發現丈夫有脫產的動作時,妻子可以向法院請求假
扣押的執行。但是法律規定請求人必須提出該財產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而且丈夫可以要求限期起訴;這時又因為婚姻關係向為結束,財產的請求權還未發生,程序上有點麻煩。有些丈夫在離婚的過程中,早已將財產過戶給他人,或著經過這定抵押,造成個人債務多於資產的假象,使得妻子無法要求財產的分配。
實務上,丈夫很容易得到妻子的財產的分配部分,而妻子則很難分配到丈夫的財產。身為人妻者,不可不慎重的考慮要如何才能保護自己既有的財產。
三、說明:惡意遺棄」必須符合二個要件:(一)、客觀上有違背同居的事實。(二)、主觀上有拒絕同居的企圖。夫妻一方若要以此條款請求離婚,必須要符合「惡意遺棄」以及「在繼續狀態中」兩個要件,才可以構成請求離婚的條件。如果只是短暫的離開,就不構成惡意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