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問題1:請問各位法律達人,按照我朋友的情況,適用民法第2條第款: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嗎?
首先敘明...民國96年已修正此款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逾六個月確定'.....再者...大陸法院並國體制之法院....顯不適用....
退萬不言...她先生以"無罪"為由釋放...本款主張應不適用!!!
●重點問題2:還有裁判離婚之限制 (二)~對於第2第6款及第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年者,不得請求離婚。請問這項限制在我朋友的案例中會產生影響嗎?
1052條第6款被處徒刑....如上題所示....不適用!!!
●重點問題3:很重要,也是很大的疑問~我朋友說大陸的法律跟台灣的法律不一樣,也並非在台灣本土被判刑入獄,請問這點是否真的會無法適用民法2條第款嗎?在大陸被關的紀錄在台灣沒有辦法查嗎
1052第10款....需為我國法院所宣告之刑...外國刑事判決所宣告之刑不屬之....
雖可主張大陸為中華民國領土....但大陸法院卻非中華民國之法院!!!
●重點問題4:有沒有可能在買通對方官員後完全銷案,變成實際上有坐牢,卻沒有任何案底的紀錄?真的有可能是“無罪釋放”的出獄?
縱始在大陸有案底...也不適用1052條第一項第款....
●重點問題:還有出獄後,在仍有婚姻關係與同居履行夫妻義務狀態下,經強力催討才有微薄生活費,和曾經有一段時間遊手好閒;以及在目前分居狀態下,有工作收入,卻完全不主動支付任何生活費用的情況裡,能否構成惡意遺棄呢?
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款規定0343
您好,以下對於您朋友的狀況提出幾點建議與回答:
一、法院訴請離婚的審理速度,要看法官處理快慢而定,快的話四個月,慢得話一年半左右。
二、流程大概是這樣:1.起訴;2.法院開調解庭;3.法院開調查庭;4.宣判。
三、要儘速結案的話,就要看民事起訴狀寫的內容是否完整、舉證是否明確而定;如果寫得很清楚,並且都具體表明證據在哪邊的話,則法院會簡單的開一、二庭就結案了。再者,建議您朋友在書寫民事起訴狀的時候,可建議明確表達離婚之意願,無調解不離婚之必要,這樣一來,若法院開調解庭的時候,對方(被告)有來的話,就看要不要直接簽和解,不然就是直接進入法院審理。
四、您朋友先生(下稱A男)的情況,應該不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的,因為A男並不是在我國被處徒刑的。
、大陸地區的司法確實還在有錢可買通的情形,甚至於可以說他們是人治而非法治,換句話說,A男在大陸因買淫被抓,有可能是大陸官方公然擄人(台胞)勒贖(行賄款項)之作法。但不管如何,在大陸地區執行,都沒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的適用。
六、只要有能力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即構成惡意遺棄,但應注意法律規定是:「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而在繼續狀態』中」,所以您朋友應該在起訴狀裡面強調已經不給家庭生活費用一段時間了,並且仍持續沒給。
七、請您朋友舉證來證明,在外居住找房子是A男一起找的,所以A男早已默許分居的事情,這樣就能證明您朋友沒有惡意不履行同居義務。
八、像您朋友這種情形,是建議除了民事起訴狀之外,再寫封陳情書,並附上診斷證明書來佐證,曾因A男嫖妓鬧自殺、患嚴重憂鬱症之情形,可推認或許已經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的「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之精神上痛苦不堪。若法官認為無法構成此款,也請您朋友一併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我想這種情形法官應該會判准離婚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