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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先生曾在大陸被關入獄,想主動向法院訴請離婚

朋友的先生曾在大陸被關入獄,想主動向法院訴請離婚

  我有一位女性友人最近想單方面向法院訴請離婚,因為她先生總是讓她和二女兒有一餐沒一餐,幾乎不得溫飽,說明白一點就是吃不飽也餓不死(二女兒剛滿2歲,還有一個大女兒約6歲,大女兒從小就寄養在我朋友的阿姨家至今)

  她先生04年12月底出獄回台灣,原因是疑似偷渡去大陸買淫,總共被關2年,據我友人敘述,當初她先生被抓,她花了總共2百萬買通當地官員(其中還被大陸詐騙人士騙走1百萬),讓先生從要被關年減成只要被關2年,於04年12月月底出獄;我朋友跟我說因為有花錢買通,所以出獄是“無罪釋放”?

  回台灣之後她先生曾力圖振作,與朋友合開咖啡廳,但最後意見不合、股權、金錢方面有問題而退出,之後就一厥不振、遊手好閒!整天打電動不理家務事!不僅如此,還簽賭棒球,損失慘重,連原本自有的房子都賠掉了,讓我當時還在坐月子的朋友臨知惡耗,只能穿著簡陋市內拖鞋,手抱強褓中的二女兒狼狽連夜搬家!目前只能當個無殼蝸牛!


  之後先生靠幫人收債維生,經濟狀況非常糟糕,甚至還讓我朋友發現,當時剛出獄因簽證問題逗留在大陸時還嫖妓作樂,還是拿我朋友辛苦工作寄給她先生的零用錢去花用!讓我精神狀況不穩定的朋友憤而鬧自殺送醫急救!

  前陣子她先生稍稍振作一點,她先生學藝開了一間小羊肉爐店,但經濟狀況仍舊不好,除非我朋友不停催促力討才要得到微薄的生活費,去年07年11月,我朋友她受夠了這樣的日子,想與先生分居出來工作,在我的經濟援助下在中壢安頓下來,先生從頭到尾都知情,也沒阻止,甚至連找房子時還是先生開車帶她東奔西跑!

  自從我朋友帶著二女兒搬出來住之後,先生也再也沒有支付過任何一毛錢的生活費,即使我朋友開口催討也是一樣!而且大女兒從小到大寄養在我朋友阿姨家,也是完全不給對方任何經濟上的補貼!

  先生在被關之前,早已刻意向銀行借錢不還,惡意搞信用破產,連戶籍地住址內的東西都被查封光光,是個很耍賴的無賴!也因如此,害得我朋友也信用破產,連一張信用卡也辦不出來!

  現在我朋友離婚心意已決,也即將有新工作(目前正靠幫人做指甲保養、彩繪維生),所以非常不想帶著有配偶名字的身分證去展開新生活!請大家幫幫我,該怎麼單方面強制訴請離婚呢?能否速戰速決?我知道法院分案與開庭都需要時間的!但仍希望以最快也最順利的的方式解決!

  ●重點問題1:請問各位法律達人,按照我朋友的情況,適用民法第2條第款: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嗎?

  ●重點問題2:還有裁判離婚之限制 (二)~對於第2第6款及第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年者,不得請求離婚。請問這項限制在我朋友的案例中會產生影響嗎?

  ●重點問題3:很重要,也是很大的疑問~我朋友說大陸的法律跟台灣的法律不一樣,也並非在台灣本土被判刑入獄,請問這點是否真的會無法適用民法2條第款嗎?在大陸被關的紀錄在台灣沒有辦法查嗎?

  ●重點問題4:有沒有可能在買通對方官員後完全銷案,變成實際上有坐牢,卻沒有任何案底的紀錄?真的有可能是“無罪釋放”的出獄?

  ●重點問題:還有出獄後,在仍有婚姻關係與同居履行夫妻義務狀態下,經強力催討才有微薄生活費,和曾經有一段時間遊手好閒;以及在目前分居狀態下,有工作收入,卻完全不主動支付任何生活費用的情況裡,能否構成惡意遺棄呢?

  ●重點問題6:由於是我朋友無法忍耐才自己決定分居而離家,在這段訴請離婚中,是否會造成任何影響?(例如不履行夫妻之義務....等)
  

  在此懇請各位法律達人指點迷津,讓我朋友早日脫離苦海!拜託了!先謝謝大家!
21-10 2338

當初我朋友為了救在大陸被抓的先生,花了2百萬元的錢都是跟我朋友娘家親友借的(夫家完全不聞不問),至今先生出獄三年,對還錢的事情置之不理,絲毫沒有悔意也毫無還錢之意,繼續拖賴著....
21-11 0059

我朋友在得知丈夫嫖妓事件鬧自殺急救後,罹患嚴重的憂鬱症有去醫院長期看醫生,也吃了一段時間的藥物,但現在精神狀況已恢復正常,且有正面的生存意志,溝通無礙

請問這段經歷,能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3款的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夫妻之一方予它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凡有礙他方之人格尊嚴與人深安全,包括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致夫妻不堪繼續共同生活者,都屬於"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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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問題1:請問各位法律達人,按照我朋友的情況,適用民法第2條第款: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嗎?



首先敘明...民國96年已修正此款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逾六個月確定'.....再者...大陸法院並國體制之法院....顯不適用....


退萬不言...她先生以"無罪"為由釋放...本款主張應不適用!!!


●重點問題2:還有裁判離婚之限制 (二)~對於第2第6款及第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年者,不得請求離婚。請問這項限制在我朋友的案例中會產生影響嗎?
1052條第6款被處徒刑....如上題所示....不適用!!!


●重點問題3:很重要,也是很大的疑問~我朋友說大陸的法律跟台灣的法律不一樣,也並非在台灣本土被判刑入獄,請問這點是否真的會無法適用民法2條第款嗎?在大陸被關的紀錄在台灣沒有辦法查嗎


1052第10款....需為我國法院所宣告之刑...外國刑事判決所宣告之刑不屬之....


雖可主張大陸為中華民國領土....但大陸法院卻非中華民國之法院!!!


●重點問題4:有沒有可能在買通對方官員後完全銷案,變成實際上有坐牢,卻沒有任何案底的紀錄?真的有可能是“無罪釋放”的出獄?
縱始在大陸有案底...也不適用1052條第一項第款....


●重點問題:還有出獄後,在仍有婚姻關係與同居履行夫妻義務狀態下,經強力催討才有微薄生活費,和曾經有一段時間遊手好閒;以及在目前分居狀態下,有工作收入,卻完全不主動支付任何生活費用的情況裡,能否構成惡意遺棄呢?



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款規定0343
您好,以下對於您朋友的狀況提出幾點建議與回答:
一、法院訴請離婚的審理速度,要看法官處理快慢而定,快的話四個月,慢得話一年半左右。
二、流程大概是這樣:1.起訴;2.法院開調解庭;3.法院開調查庭;4.宣判。
三、要儘速結案的話,就要看民事起訴狀寫的內容是否完整、舉證是否明確而定;如果寫得很清楚,並且都具體表明證據在哪邊的話,則法院會簡單的開一、二庭就結案了。再者,建議您朋友在書寫民事起訴狀的時候,可建議明確表達離婚之意願,無調解不離婚之必要,這樣一來,若法院開調解庭的時候,對方(被告)有來的話,就看要不要直接簽和解,不然就是直接進入法院審理。
四、您朋友先生(下稱A男)的情況,應該不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的,因為A男並不是在我國被處徒刑的。
、大陸地區的司法確實還在有錢可買通的情形,甚至於可以說他們是人治而非法治,換句話說,A男在大陸因買淫被抓,有可能是大陸官方公然擄人(台胞)勒贖(行賄款項)之作法。但不管如何,在大陸地區執行,都沒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的適用。
六、只要有能力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即構成惡意遺棄,但應注意法律規定是:「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而在繼續狀態』中」,所以您朋友應該在起訴狀裡面強調已經不給家庭生活費用一段時間了,並且仍持續沒給。
七、請您朋友舉證來證明,在外居住找房子是A男一起找的,所以A男早已默許分居的事情,這樣就能證明您朋友沒有惡意不履行同居義務。
八、像您朋友這種情形,是建議除了民事起訴狀之外,再寫封陳情書,並附上診斷證明書來佐證,曾因A男嫖妓鬧自殺、患嚴重憂鬱症之情形,可推認或許已經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的「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之精神上痛苦不堪。若法官認為無法構成此款,也請您朋友一併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我想這種情形法官應該會判准離婚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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