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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件離婚;女性擁有小孩可能嗎,要怎麼幫助姐姐?

家暴案件離婚;女性擁有小孩可能嗎,要怎麼幫助姐姐?

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下;離婚時小孩歸屬權;大多為父親~對女性為人母親者,真的很不公平,以下是我親姐姐發生的事件:

姐姐常跟他先生吵架;連姐懷孕八個月時,他老公還大力推她!爭吵是家常便飯,男方幾次對姐姐拳打相向~連假日姐想回娘家都要偷偷的回,抱小孩給我媽看;也得經過男方同意~差勁的男人!
上個月吵架他又打我姐,男方家人就看著我姐,當面被那可惡的男人摑耳光;接著拳打腳踢;接著揚言要把小孩藏起來,不讓姐姐看到;姐一聽到小孩要被抱走;生氣的拿刀割了自己的手腕要阻止他們抱走孩子;差沒命~警察隨後到現場處理!後來姐被送到醫院,當天有幾位警員在現在,知道姐姐是被他老公打的~縣立醫院護士當天教我姐申請填寫家暴單;男方家人一見狀立刻圍在姐身邊裝傻;問我姐在寫什麼,用壓力去嚇一個受傷的女人!但當晚姐請縣立醫院幫她開驗傷單!

現在姐姐在娘家保護下準備跟男方離婚,男方有暴力傾向;小孩跟他能多幸福!男方不肯跟小孩給姐姐;姐後來發現肚子裡又懷了一個Baby;跟男方協議一人一個小孩;男方之前還提出答應離婚條件:
1.離婚前肚裡小孩要拿掉因為是他的骨肉或著
2.產下小孩後;才答應簽字離婚!(為人母親 懷胎個月,又不是生育的工具)

那男的現在以小孩為利器,知道我姐愛小孩;二個小孩都佔為己有!我受不了我姐夫那樣自私又暴力的人了;也不捨我最愛的姐姐為了小孩回那家庭受苦~

請問..
1.如果雙方離婚條件談不攏;接下就上法院請法院裁決嗎?
2.如果姐姐去申請家暴並申請保護令,男方薪水跟水平都比我姐低;而且又有暴力傾向;台灣的法律依然是把小孩判給父親嗎?

*希望懂法律的朋友或著有相關經歷的朋友;能幫忙我回答;幫助我可憐的姐姐~謝謝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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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意義: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a...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常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b..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1、 言詞虐待:永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北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2、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3、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蒐集家暴的證據:如家暴事件發生時打1報警,使警察阻止施虐者施暴,並護送你到醫院或庇護中心 .驗傷拿甲種驗傷單(受暴就去驗傷~!這樣的意義在於讓檢察官知道你是屬於長期受暴的狀況!),並最後照片存證.到警察局備案、作筆錄 .然後 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遭破壞之衣物 .如果是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就必須錄音錄影存證.有家暴狀況一定要報案~讓警方或家暴中心留有報案紀錄!



下一步就是申請保護令可以向警察機關和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

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除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應

即行審理程序。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

之聯絡行為。

三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

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

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

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

害等費用。

一○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

其他治療、輔導。

一一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一二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聲請家暴隔離後~時間期滿!再有類似狀況~再申請!



至於聲請離婚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可以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或者以1052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最後給你一些機關團體資訊

通報家暴防治中心專線電話為0800-024-995或直接打113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02)27080126 傳真(02)27092223

高雄市晚晴婦女協會(07)3227188 傳真(07)3227566

台中市晚晴婦女協會 (04)2371-5119 傳真(04)2371-3988

台灣婦女救援協會(02)2356-9595 



司法院訴狀範例 www.judicial.gov./ 進去之後找訴訟協助...的代撰書狀範例的少年及家事類別 裡面有保護令與訴請離婚的範例



*爭取小孩監戶權

民法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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