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法條已被廢除好幾年囉,所以你不用擔心,現在已無這樣的規定了,只要你無婚姻關係,隨時可以再婚的
這半年,民法上叫待婚期,這條法律的立法意旨是在於避免子女受胎身份不明,白話就是說,怕你是懷著前夫的孩子嫁給別人,這樣,這個孩子究竟是誰的就會發生爭議,因此規定半年內不得再婚,以方便來釐清這樣的關係,如果你半年都沒發現懷孕,那再嫁給他人就不會發生子女認定的問題
這樣的法條引發婦女團體的抗議,認為這是違反男女平等的法條,所以,已經刪除了,如果我沒記錯,大概民國80幾年就刪除囉
12-07] 當然沒有這種規定
否則就變成性別歧視了
你朋友應該是說習俗上吧
不是法律上的規定
-12-07 13:59:27
離婚後即可再婚 無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