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分享法律知識﹞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如何選擇?

﹝分享法律知識﹞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如何選擇?

協議離婚裁判離婚
狀況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
依照民法第1049條的規定,雙方可以互相協議完成即可直接辦理離婚手續,無須經過法院的判決,但仍需以書面約定,至於內容部份則以雙方有共識為主
夫妻雙方無法取得離婚之共識或雙方對於協議離婚之內容無法一致
得至法院的家事法庭提起裁判離婚,也就是當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而其中一方仍堅持離婚時,法律所賦予民眾仍可請求離婚之權力。
要件.形式要件
須以書面為之。  
須有二人以上之證人。  
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實質要件
雙方須有離婚之真意。 
須當事人自行為之。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10491050條規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新法修正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新法修正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通常若無明顯符合上述事由的情況下,可能只是感情不睦或個性不合且難以改善之情形,通常僅能以第11款之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但仍需視舉證內容由法官裁判之。
文件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離婚協議書。
提出民事訴訟之一般文件
辦理方式雙方須同時到場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始生效力。特殊情況:

特殊1.雙方在國外離婚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外文(中譯文)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委託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前揭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特殊2.

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

可直接至法院提起請求離婚之訴或委託律師提出
範本下載離婚協議書-
常見時例1.何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個性不合可以請求離婚嗎?
2.對方外遇可以請求裁判離婚嗎?外遇證據一定要捉姦在床嗎?

3.無性生活也符合裁判離婚的要件嗎?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與專業人士諮詢

[ 本帖最後由 s865066 於 2009-2-17 12:41 編輯 ]

TOP

發新話題